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教育厅、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不包含定向、专升本、三校生、中外合作办学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班等特殊招生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在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

第四条 学校转专业分为一般类型转专业和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五条 一般类型转专业是指本科一年级学生基于对某专业具有强烈的兴趣或个人原因不愿在原专业就读且达到学校相应条件,提出的转专业。

第六条 特殊类型转专业是指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政策,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转专业以完成学业的转专业。包括: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学校研判后推荐转入其他专业就读的;因休学、年级调整等学籍异动原因所学专业撤销或者停招,自愿转入学校建议的相近专业学习的;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符合相关转专业政策的。

第三章 转专业限制条件

第七条 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含定向、专升本、三校生、中外合作办学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

(四)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五)入学以来有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六)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章  一般类型转专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选考科目类别间有条件申请转专业。依据专业选考科目将现有专业划分为Ⅰ类(物理+化学类)、Ⅱ类(只限化学/只限物理类)和Ⅲ类(不提科目要求类)。

第十条 在满足转专业条件的情况下,可同类专业间互转;也可跨类别转专业,Ⅱ类可转入Ⅰ类,Ⅲ类可转入Ⅱ类,但Ⅲ类不可转入Ⅰ类。

第十一条 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10%的学生有资格提出转专业申请,如该部分学生自愿放弃转专业机会,该专业转出名额不做替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类专业间互转

本科一年级完成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任务,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10%的学生。

(二)跨类别转专业

1.本科一年级完成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任务,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10%的学生。

2.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大学法语四级成绩≧60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申请转入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若转入专业的申请人数超过该年级专业人数的10%,则由学院制定录取方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学年下学期开始启动转专业工作。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提出拟转出名单并公示一周后,将材料集中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考核或面试,提出拟录取名单并公示一周后报教务处。

(三)由教务处汇总复审并公示一周,由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转专业录取结束后教务处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籍异动。

(五)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年上学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 本科一年级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转专业。

第五章  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十五条 因疾病、生理缺陷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因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就读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拟转出专业录取分数须高于拟转入专业的录取分数,入学体检结果须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公示一周后将相关材料转交拟转入学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三)拟转入专业及学院审核同意后,公示一周报教务处。

(四)由教务处汇总复审并公示一周,由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确定转专业名单,由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章 课程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分认定,未修的必修课程须补修。课程补修计划由学生本人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课程教学安排确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要求学习的必修课程,在学时、学分及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进行课程学分互认,不必补修;与转入专业要求不同的课程可申请冲抵相同或相近选修课学分。

第七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正式颁布之日开始执行。2024年修订的《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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