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医科大学“双一流”建设方案的通知》(昆医大〔2022〕161号)、《昆明医科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昆医大〔2023〕91号)、《昆明医科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昆医大〔2023〕92号)以及《昆明医科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昆医大〔2023〕116号)的精神,通过深化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科学评价各类人员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推进学校高水平开放型医科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全面提高离退休服务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离退休工作处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处级干部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依法依规。离退休工作处在学校核定的绩效总量内自主分配。绩效考核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接受监督,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发放名目,严格量化考核。

(二)强化岗位,多劳多得。规定、规范各类各级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基本岗位工作量,以岗位工作量的完成作为岗位考核基本要求。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超出岗位基本工作量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予以认定和对应分配。

(三)围绕问题,任务导向。对标高水平开放型医科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发展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业绩、贡献和质量评价为核心,改进优化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

(四)分级管理,同责考核。学校对绩效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分类核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方案,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

(五)优绩优酬,兼顾差异。根据部门发展目标,确定优绩标准,建立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分类和标准

根据学校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教职工完成岗位基本职责所能获取的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Ⅰ(工资中政策规定部分)和基础性绩效工资Ⅱ(学校规定部分),由部门在对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进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单位和职工在基本工作责任、工作量完成基础上,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高质量、高水平业绩贡献等要素,由学校、单位进行分级考核和二级分配。

离退休工作处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数量和对应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统一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由学校根据单位类型、单位承担的核心指标任务、核心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进行核算,以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实际聘任人员数及岗位系数进行分配。

四、绩效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内容

离退休工作处根据与学校签订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确定本部门教职员工岗位职责,拟定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说明书内容作为考核评价内容和依据,组织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评价和聘期考核。根据岗位类别和干部管理权限,学校负责处级干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

1.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程序。按照学校年度考核要求,每学年末,召开职工述职会议,就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个人述职,部门对岗位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评价考核。

2.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绩效考评得分≥90分的,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绩效考评得分≥80分,<90分的,履职考核为良好;绩效考核得分≥70分,<80分的,履职考核为合格;绩效考评得分≥60分,<70分的,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60分的,年度履职考核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职工考核以周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周期考核以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为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辞聘。年度考核以年度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评价为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是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也是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晋升的重要参考。

2.个人对学校或部门做出特殊贡献的,可酌情加分。

五、绩效工作的发放

(一)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照部门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编制本部门各类各等级岗位教职工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人员名单,每月报学校人事处统一核定后,财务处按月发放。

(二)教职工因未完成工作量或请假等原因被扣发的绩效工资,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当年个人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享受基本工资和所聘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职务、职称和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3.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处理。

4.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等工作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基础性绩效 工资按在岗处理,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5.教职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从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6.教职工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完成借调、挂职、支教、扶贫等派出工作的,原则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教职工处理,学校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本人转正定岗定 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中的最低标准执行。

8.教职工进校内博士后流动站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教职工处理。教职工进校外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从离岗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9.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本人当前执行标准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Ⅱ按请假天数扣发。

10.教职工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的工作人员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应执行标准的100%计发;在6个月及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在21年及其以上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教职工请病假期间,按照请病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11.教职工连续事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应执行标准的100%计发;连续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从请假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按本人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教职工累计事假满21个工作日,按本人应执行月标准的50%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Ⅰ。教职工请事假期间,按照请事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12.教职工经学校批准以国内定向(委托)培养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访学进修的,在批准期限或规定学制内,按在岗教职工处理。超过批准期限或规定学制的,从超期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非法定节假日(含寒暑假)因私出国出境按照《昆明医科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3. 教职工旷工1至2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3至5个工作日的,扣发6个月的基础性绩 效工资;旷工6个及以上工作日的,扣发1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14.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岗期间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5.工作中服务态度、工作方法不好,出现较大失误或事故的,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扣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6.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昆明医科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昆医大〔2023〕92号)规定执行。

17.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8.教职工有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禁令条例的,经离退休工作处或学校认定,根据《昆明医科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执行。

19.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不定等次(新录用教师除外,下同)和不合格(含未考核)的基础 性绩效Ⅰ分别按照100%、60%、50%和40%进行核定,因工资政策原因,基本合格、不定等次和不合格(含未考核)人员在下一学年本人工资中扣除。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Ⅱ按照50%进行核定,不定等次和不合格(含未考核)人员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20.学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学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降岗后评价为合格的,按降岗后对应岗位计算和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降到最低岗后还是不合格的不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已预发的奖励性绩效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回。

21.聘任在管理部门的兼任管理型专任教师在学院产生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所在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款扣发的绩效工资纳入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由离退休工作处按在编在岗人员及岗位系数进行分配。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1.根据学校年终核拨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工作处采用预发结算制的方式发放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教职工本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分配。

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从年终结算时按岗位系数核拨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20%的金额作为奖励分配,剩余部分纳入个人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扣发系数发放。

3.奖励分配标准

(1)上级主管单位先进(优秀)表彰奖励:被评为先进(优秀)个人的职工一次性奖励1000元;先进集体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荣获两个以上先进集体表彰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

(2)校级优秀奖励:年度考评被评为校级优秀的职工一次性奖励500元(不含处级干部);年度考评集体被评为优秀每人均一次性奖励300元;此奖励含校级工会评选奖项。

(3)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奖励:推选到上级部门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未发放奖励金的,参照校级发放奖励金标准执行;校级评选已发放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以上单项个人奖励,一人荣获两项以上奖励时,一次性奖金按最高的单项标准发放。

(4)对兼职担任党支部委员(不含支部书记)、工会小组长的教职工,每人每月发放50元工作补贴。

(5)积极参与学校或部门组织的文体比赛,一次性奖励100元,所参加文体项目获奖的,每个项目再奖励50元。

(6)撰写专著奖励:500元/人;发表论文奖励:D类300元/篇,C类400元/篇,B类500元/篇;学术会议论文获奖或内部刊物发表论文300元/篇。

(7)科研课题奖励:以学校或离退休工作处名义申请课题成功并结题的,纳入年度奖励性工资结算,校级课题负责人一次性奖励800元,省级以上课题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200元。

4.其他处罚情形

(1)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到岗的,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请假,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请假,未经同意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期满后,应在第二天到请假部门销假,无故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因工作原因外出、开会、交流等,必须事前向处领导汇报、请示,经处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前往,未经同意自行前往的按缺勤处理;

(3)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教职工迟到、早退的,按累计时长,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4)值班期间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脱岗视为旷工。

(五)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离退休工作处以处务会议形式对部门绩效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与分配,具体由生活待遇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昆明医科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昆医大〔2023〕92号)《昆明医科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昆医大〔2023〕91号)《昆明医科大学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昆医大〔2023〕116号)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执行,原《离退休工作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离退休工作处绩效工资发放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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