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 营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氛围,吸引和凝聚优秀学者共同研究、联合攻关,推动干细胞和再生医学的发展,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形成与发展,加强成果产出,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布局和发展规划,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的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标注为“联合创新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联合创新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重点实验室对申报的开放课题申请书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优先资助具有创新性,研究基础好,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获批项目由实验室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和本实验室合作申请者,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作为拨款和考核验收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 年度考核与结题验收

第六条 开放课题研究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如需要变更,需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年度考核: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重点实验室递交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对递交的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提交至学术委员会进行审阅,及时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以下情况将中断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1. 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2. 没有提前进行研究计划变更申请和未获得批准通知(见本章第六条),擅自不按照开放课题任务书计划开展课题内容,严重偏离任务书课题内容。

3. 课题无进展。

第八条 开放课题的结题要求:

1. 由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时,本实验室必须参与署名(实验室署名全称: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

2.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如论文、奖励、专利等)由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要求在2年内至少发表1篇与课题内容相关的 SCI论文。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课题组合作研究人员必须为论文作者,且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合作者必须是论文的(并列)第一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之一,写明资助基金号。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结题或验收: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结题或验收。

1. 开放课题结束时,申请者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1)结题或验收报告;(2)由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复印件;(3)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到本实验室的课题交流和学术报告总结及图片。以上材料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或管理。

2. 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对提交的开放课题结题或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对按照开放课题任务书计划完成课题内容,并达到开放课题结题要求(见本章第八条)的课题,认定为“结题”。结题项目由实验室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和本实验合作申请者,下达结题通知书。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中研究成果和学术交流效果突出的项目认定为“优秀”。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将优先资助曾被认定为“优秀”的课题申请者和/或本实验室合作申请者的再次申请。

3. 对按照开放课题任务书计划开展课题内容,但2年内没有达到开放课题结题要求(见本章第八条)的课题,如在验收后1年之内达到开放课题结题要求,课题负责人可随时申请结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实验室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认定为“结题”,并拨付剩余经费(见第四章第十一条)。如在验收后1年之内提交验收报告,仍未达到开放课题结题要求,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实验室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终止该开放课题的执行,剩余经费不予拨付(见第四章第十一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不外拨,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本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经费拨款分两次进行:课题申请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资助金额的50%,待有一篇符合结题要求的SCI论文被发表(或录用)后,课题申请者将SCI论文全文发至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如符合,将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只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文献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劳务费(不高于总经费的20%)。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每隔两年结题或验收一次;验收后1年之内仍未能结题的项目,剩余经费将转为下一年度新的开放课题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研究审议,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9年10月5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 联系电话:0871-65922555  联系邮编:65050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新浪微博
Copyright (c) 2007-2024  昆明医科大学  滇ICP备05001248号-2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