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昆明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昆医大〔2023〕8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第591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645号第二次修订)以及《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为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全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规范和文明开展,云南省干细胞和再生医学重点实验室特制定本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包括专职教师、在册学生、科研助理及临时工作人员) 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操作规程,杜绝任何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条 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和有毒工作场所。
第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本实验室实行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实验室安全员负责组织定期巡查(每周/每月)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品要严加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持有国家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严禁无证操作。同时,放射性工作场所及贮存区域必须张贴醒目的放射性警示标志,严格遵循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 大型电器设备要有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擅自拆除。
第七条 所有高压气瓶必须标识清晰,确保瓶帽紧固。气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震动或碰撞。
第八条 使用酒精灯及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进行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流、回收或提取等操作时,需由专人在专用通风设施(如防爆型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操作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有阻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如遇人身伤害、火灾等突发安全事故时,相关人员应保持冷静,迅速切断事故区域电源、气源等危险源,服从现场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情况危急时应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如发生有毒、有害或腐蚀性试剂泄漏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实验操作,设置警戒区域,并向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报告。同时,由专业技术人员评估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电器取暖、烧水或做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接装电源。如发现电源损坏,应立即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并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十四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对于实验数据及科研资料须规范管理,做到定期备份、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实验室公共及个人物品,谨防失窃。离开实验室前须检查并关闭所有水电、锁好门窗,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包括专职教师、在册学生、科研助理及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系统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