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预借票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预借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部、处(室)、学院、附属医院、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规范预借票据,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现就预借票据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票据。故一旦开具发票,学校就要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税费。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在经费未到账之前原则上不开具票据。

    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预借票据,仅限于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办理预借票据业务。经办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销所开票据。

    三、预借票据需先填写《昆明医科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该表在财务处的部门网页下载专区进行下载,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方可到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四、预借票据的经办人应敦促付款单位于当月25日以前将款项汇至学校账户(以银行回单为准),如款项因故不能按时汇至学校账户,应于当月将预借票据所有联次归还财务处,待款项到账再按规定重新开具票据。

    五、如款项当月未汇至且所预借票据也未归还,将生成一笔与开票金额相等的暂借款,财务处将缓发预借票据经办人奖励性绩效,冻结申请表上的相关项目经费,直到款项到账或票据所有联次收回为止;如预借票据后款项最终未能收到学校,票据的所有联次也无法收回,则预借票据的所开金额全部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六、票据核销后,补发已扣除的奖励性绩效。

   七、票据遗失,按国家税务机关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昆明医科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

           


计划财务处关于规范预借票据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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