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领地,至今依然在为我们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血脉和丰厚滋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每一种文明的形成必然有其背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支撑,每一种法治文明的建立都必定扎根在这个特定的文化土壤之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理论渊源和支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必须深入挖掘、提炼、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法治理念与精神,从中汲取养分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逻辑

首先,这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是百年来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经验总结,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创新性命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将法治深深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沃土,同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才能结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硕果。近代中国人民的真正觉醒,就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开辟而发展起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总结运用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转型,创造了令国人振奋、令世人惊叹的法治建设新成就,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条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找到这样一条好的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我们必须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本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使命出发搞自己的法治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应有之义。

其次,这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古往今来,任何伟大的思想都带有创立者的个人独特风格及其鲜明的民族标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智慧结晶,其主要创立者是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的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在2020年11月16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道:“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求我们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汲取其中养分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认识和运用,既显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也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伟大创造力和理论创新能力,坚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信、底气和定力。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

首先,中华民族有深厚的法律文化,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割断这样一个千年传承的“文化脐带”根本不可能。习近平总书记讲:“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从夏朝《禹刑》、秦朝《秦律》,到唐朝《唐律疏议》、宋朝《宋刑统》;从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从对礼法之别的认知“礼者禁于已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到对普法、执法理解的“不教而诛”“教而不诛”;从身份、婚姻、合同、继承到证据、刑罚、量刑、讼狱等各个法制领域,都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和积淀,不仅形成了特点鲜明、内涵丰富的中华法系,还曾经在相当长时期影响着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制进程,对世界文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中华法系孕育于独特的中华文明之中,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法制理念;“出礼入刑、德法相辅”的治国策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法治理想;“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法不阿贵、罚当其罪”平等观念等等,其中蕴含的很多法治理念和精神影响至今,是中国人民法治思想的重要文化源头。法治建设,绝对不是移植一套抽象的、毫无背景的规则和条文,而是涉及一个知识体系的建立,必须从本土和本民族的知识传承中创造出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包含着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挖掘、提炼、传承、创新的历史过程,融合历史与当代,融合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共同服务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其次,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法治道路的一条历史经验。要不要走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近代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课题之一,曾经有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建立了不少西式的法律和机制,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在近代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开始不断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开始确立行政司法体制,但是我们始终认为法治没有最优模式,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毛泽东曾经多次论述“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的关系,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通过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明确主张我们要从中国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认为“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历史和现实都明确地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才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逻辑

首先,是保证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正确方向的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什么别的主义和道路,决不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西方的法治是建立在西方文明和历史基础之上,中国的法治也必须建立在中国的历史和文明土壤之中,中国有中国的历史文化、理想目标,中国人民有中国人民的传统和习惯,中国政府有中国政府的治理体系、体制机制,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必然要有自己独特的要求。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养分,利用好前人留下的法律文化宝库,不忘本来、不失根本,以正确的立场方法去吸收精华、面向未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建立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突破近代的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体系和视角,强化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主体性,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是保证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正确方向的现实要求。

其次,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何对待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判断其文化自信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如果把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丢掉了,其实就是割断了精神命脉,丢掉了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的重要方面,它蕴含着高尚的人文情怀和中国人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深刻而又长久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一步活泛起来、滋润人心,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结合新时代的现实基础,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起来,既能有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又促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为增强文化自信提供更深沉、更广泛的支撑。

最后,是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的必然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同样也是全世界法治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不断扩大中国法系、中国法学在全球的影响力,为全世界的法治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全新的人类法治建设道路,我们不搞与西方法治体系“对标对齐”,除借鉴其有益成分之外决不将法治建设的价值标准和评判标准拱手送人,而是要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和继承中,全面超越西方法学中“法律”与“道德”分离、“事实”与“价值”背离、“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思维范式,建构起中国自主的法治价值体系和话语体系。我们要以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为线索,以时代为起点,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解决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问题,真正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和创新,为全世界各民族各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展现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魅力和伟力。

(昆明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陈金星 张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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