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并对学校体检相关要求再次说明。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
三、在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中标注的不宜就读专业条件,是从专业学习及就业等方面提出的体检建议,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以不宜就读专业体检要求作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