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明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Kunm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KMUA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感情、沟通信息,服务校友、密切协作,服务社会、共同发展”。
加强母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崇德、精业、团结、奉献”的校训,为母校又好又快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校务管理中心,邮编:650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校友作为母校与社会各界联系的信使、桥梁作用,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促进学校与地方的医学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团结广大校友增进对母校的了解,关心母校的发展和建设,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为母校在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信息和参考;
(三)建立校友综合信息资源库及沟通平台,充分利用母校和校友的优势,为云南医疗卫生事业和有关部门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持等;
(四)整合校友资源,倡导和组织校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母校在读困难学生、毕业生提供爱心帮扶;倡导和组织校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年会和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六)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印刷校友会内部刊物,建设、维护校友会网站,搭建校友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昆明医科大学各个时期(包括省立东陆大学医学专修科、省立云南大学医学院、国立云南大学医学院、云南大学医学院、昆明医学院和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的研究生、本科、专科、肄业生、进修生以及授予名誉学位者。
2.在昆明医科大学各个时期(包括省立东陆大学医学专修科、省立云南大学医学院、国立云南大学医学院、云南大学医学院、昆明医学院和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任教、任职者以及各类兼职教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将会员编入《昆明医科大学校友名录》,并将相关信息加入校友会网页;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昆明医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加入、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六)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为准);设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
(二)联络服务部
(三)咨询发展部
(四)财务部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昆明医科大学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母校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昆明医科大学校友名录》等出刊的赞助款;
(七)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