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在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基础上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


        第四条  学校转专业分为一般类型转专业和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五条  一般类型转专业是指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基于对某专业具有强烈的兴趣或个人原因不愿在原专业就读提出的转专业。


        第六条  特殊类型转专业是指在校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就读专业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就读提出的转专业。


第三章 一般类型转专业


        第七条  学校实行按招生批次在大类范围内有条件申请转专业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将现有专业分为第一批次录取类专业以及提前、第二批次录取类专业两大类。


        第九条  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任务,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10%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注册缴纳学费,且入学以来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下学期自愿申请在大类范围内转专业。


        第十条  本科二年级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愿在原专业就读,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注册缴纳学费,且入学以来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和课程欠修学分不超过30个学分的学生,可在第二学年下学期自愿申请在大类范围内转入其它非医学学位授予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一条  本科一、二年级休学创业后复学学生,在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转专业。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退役复学后可在学校现有招生专业范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在专业教学可以容纳的情况下转专业不受专业大类范围和成绩要求的限制。


        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应根据转入专业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对其应征入伍前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并根据学分认定情况选择适当年级就读,就读年级欠修学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个学分。


第四章 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十四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发生变化,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销等,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在大类范围类申请转专业,或由第一批次录取类专业申请转入提前、第二批次录取类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 提前或第二批次录取类专业转入第一批次录取类专业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 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 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六章 一般类型转专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申请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包括二年级降级转专业者)。


        第十八条  若本科一年级转入专业的申请人数超过该年级专业人数的10%,则由学院制定录取方案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 第一学年下学期初开始启动转专业工作。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学院集中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2. 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考核或面试,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


        3. 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并公示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 长办公会通过。


        4. 转专业录取结束后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籍异动。


        5. 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工作完成后进行,专业录取一年级转专业学生已达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则不再接受二年级学生转专业申请。


        6.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年上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同意转专业的,仍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七章 特殊类型转专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因身体或其它原因申请特殊类型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学校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 公会批准后给予转专业。


第八章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分认定,未修的必修课程须补修。课程补修计划由学生本人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课程教学安排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要求学习的必修课程,在学时、学分及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进行课程学分互认,不必补修;与转入专业要求不同的课程可申请冲抵相同或相近选修课学分。


第九章 转专业学生学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正式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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