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各部处室、学院、附属医院、中心:

为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切实将资助育人落到实处,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昆明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医科大学

2022 年 7 月 15 日

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将资助育人落到实处,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资助育人、扶贫励志”理念,从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出发,建立完善 “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的资助工作体系。

第三条 实施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资助工作经费来源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等。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资助经费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五条 学校资助项目主要有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困难补助、“学费、住宿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等。

第六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按照教育厅统一安排,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奖励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教育厅统一安排,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中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奖励 5000 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

按照教育厅统一安排,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奖励 6000 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教育厅统一安排,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中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每年奖励 4000 元。

(五)社会捐赠类奖学金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及相关具体要求评选。

(六)校级奖学金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评选,设置优秀学生学业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科技创新优胜奖、文艺活动优胜奖、体育活动优胜奖、社会活动优胜奖、学习进步优胜奖、道德风尚优胜奖等 6 项)。

第七条 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昆明医科大学助学金及社会捐赠类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按照教育厅统一安排,在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中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33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二)昆明医科大学助学金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中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 1500 元、1000元。

(三)社会捐赠类助学金

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及相关具体要求评选。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之一。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培养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和意志品质。同时,学生还可通过参加公益勤工助学岗位的锻炼,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积累社会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 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或家庭遭受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对新入学经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新生,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性补助活动;对学校定点帮扶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给予不同档次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实行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具体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四条 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自愿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 8000 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按照教育厅及学校各项资助的相关要求下发通知,各项资助项目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统筹安排,确定各类资助项目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审核确认评定结果,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对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发放经费。

第十六条 各项资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医科大学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昆明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昆医大〔202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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