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各部处室、学院、附属医院、中心: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 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 )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昆明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医科大学

2022 年 7 月 15 日

《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 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 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 〔2022〕8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不因贫失学、辍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和基础,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 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遵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学校审核的工作流程。
(一)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 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 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 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一)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二)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三)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 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 提供绝大部分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缺口资金过大。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档次学生的参考条件:
1.农村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 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家庭;
2.城镇低保学生、农村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3.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严重影响劳动力,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4.革命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医务工作者等的子女,优抚对象子女;
5.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重病户家庭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二) 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提供小部分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存在资金缺口。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档次学生的参考条件:
1.稳定脱贫户;
2.城镇学生父或母一方失业,且另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影响部分劳动力及经济收入,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双亲务农,无稳定经济来源,且除申请人外,所在家庭有2人及其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尚不能完全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仍有缺口资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档次学生的参考条件:
1.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除申请人外,所在家庭有1人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七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对学生合理划分困难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体上每年开展一次,如遇动态变化情况,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开展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云南省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 学生家庭成员在四口以上的,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主要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 家庭成员患重症的,提供县(区)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近三年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多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就读证明或新录取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五) 单亲家庭提供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已故的不要求提供死亡证明);
(六) 低保户提供乡镇一级或者县级机构开具的证明或最近半年的低保卡流水账单;
(七)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八)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复印件(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提供烈士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认定工作按以下具体流程开展:
(一)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栏等形式,向学生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 定申请表”),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 本人自愿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给所在学院;
(三) 民主评议及公示。年级(班级) 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 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 3 个工作日;
(四) 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 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学院认定意见进行核查,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 建档备案。经学校审批后,认定材料返回各学院。各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 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和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 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 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 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医科大学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020 年 7 月 30 日印发的《昆明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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